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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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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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04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87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16日
  • 聲請人
  • 楊舜煌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4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統一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4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統一解釋。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62號刑事判決以逾期未敘述上訴第三審理由,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其並未用盡審級救濟,依憲訴法上開規定,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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