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022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監獄行刑法第16條規定違反憲法第15條人民生存權、第10條人民有群居住權及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聲請大法官釋憲;核其真意,應係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查,本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用盡審級救濟,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明誠
張瓊文
蔡宗珍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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