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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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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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02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23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15日
  • 聲請人
  • 吳俊毅
  • 案由
    • 聲請人因詐欺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第一審法院明白諭知若能和解,可獲得緩刑宣告,遂低價出售居住多年之房地,用以支付被害人賠償金額,努力和解,經第一審法院宣判緩刑5年。嗣檢察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由此可知,法院量刑基準未定,完全繫於各法院之自由心證;法院量刑承諾應受法院一體之拘束,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應包括人民於法院各審級平等待遇;聲請人應受維持緩刑之宣告等語。上述聲請意旨,核屬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先敘明。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03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是本件聲請以系爭判決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為本庭之審查範圍。
      
    • 四、次查,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僅屬對系爭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爭執,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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