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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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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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02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008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15日
  • 聲請人
  • 王亮月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6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刑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下稱系爭規定二)及第1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一)系爭規定一關於宣告褫奪公權之法律效果,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8條保障之服公職權。(二)系爭規定二所稱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是否以法定職權為限,抑或包含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非受規範者可預見,且司法實務見解不一,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且其未基於不同類型之犯罪情節制定不同之法律效果,法定刑過高,亦有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三)系爭規定三於主刑之外,未有法定程序確認是否有剝奪公權之必要,即率予褫奪公權之刑罰,有違一罪不二罰原則。且不分情節一律褫奪公權,亦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之服公職權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上開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其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一)系爭判決二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受理與否,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決之。(二)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二、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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