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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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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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017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60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11日
  • 聲請人
  • 吳淨馳
  • 案由
    • 聲請人為偽造文書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8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民自由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87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後段定有明文。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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