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販賣第二級毒品2次及販賣第三級毒品3次之犯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4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罪刑,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96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1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後段定有明文。
四、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