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5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40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未提出上訴理由逾期已久、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核屬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聲請人不得據以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