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1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56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21號刑事判決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及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5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1號刑事判決以不合法定程式駁回上訴,此部分應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確定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二)聲請人另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2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7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刑之部分重行科刑,是此部分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7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三)又核聲請意旨所陳,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尚難謂就前二確定終局判決之違憲與否為具體之指摘,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