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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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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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99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31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11日
  • 聲請人
  • 張聞鑫
  • 案由
    • 聲請人因租佃爭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9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所適用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未就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予以斟酌,有違反憲法第15條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摘裁判違憲之理由,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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