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系爭決議)關於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適用方式,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6條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摘裁判違憲之理由,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確定終局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265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程式予以駁回。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系爭決議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