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99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41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11日
  • 聲請人
  • 謝昌盛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系爭決議)關於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適用方式,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6條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摘裁判違憲之理由,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對確定終局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265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程式予以駁回。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系爭決議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