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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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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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99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6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11日
  • 聲請人
  • 顏銘漢
  • 案由
    • 聲請人為退伍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0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3條第1項但書(下稱系爭規定二)及第5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一至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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