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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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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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981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320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11日
  • 聲請人
  • 廖麗綢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481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 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48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 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 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定有明文。次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 定,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474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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