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977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8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2項前段、第90條第1項、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剝奪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均有違憲之疑義等語。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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