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979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653號裁定,拒絕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有違憲之疑義等語。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653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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