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975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11日
  • 聲請人
  • 黃鴻捷
  • 案由
    •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135號裁定,聲請裁判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13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重新審查之必要。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