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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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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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992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3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09日
  • 聲請人
  • 陳和璋
  • 案由
    • 聲請人認銓敘部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1號令,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後段定有明文。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 二、核聲請意旨,並未指出何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該令或該裁判有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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