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991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稱首開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31號裁定,有違憲疑義等語,係就該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聲請於法不合,且情形不得補正,應不受理。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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