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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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985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356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09日
  • 聲請人
  • 劉泓志
  • 案由
    • 聲請人因詐欺案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3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339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並不明確,導致法官濫用,並有侵害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及第16條之訴訟權。(二)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明定有新事實、新證據方可聲請再審,以及關於新事實、新證據之判斷時點,刁難人民訴訟權之行使,明顯違憲。(三)確定終局裁定將系爭規定一適用於健保費案件,牴觸司法院釋字第553號、第753號解釋意旨,屬違憲裁判,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又按上開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立法政策之當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以及確定終局裁定關於法律之解釋及適用,於客觀上究有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或悖離憲法價值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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