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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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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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983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80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09日
  • 聲請人
  • 黃淯琳
  • 案由
    • 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4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但書,僅以是否為「第一審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為區分標準,對未列於但書中其他相同性質之刑之宣告未予規定,已對「受緩刑宣告」而改判「撤銷緩刑宣告」之被告形成實質地位不平等,實已違背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之精神,以及憲法第16條之防禦權、裁判突襲性原則;又確定終局判決因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應受違憲宣告,亦應廢棄,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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