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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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95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98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04日
  • 聲請人
  •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案由
    • 聲請人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50號判決,與所適用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253條及第259條第1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50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與其所適用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公布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53條及第259條第1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未行言詞辯論程序亦未給予雙方陳述意見機會,逕為與事實審不同之事實認定並自為判決,顯然違反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112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廢棄上開判決並駁回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或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後段定有明文。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許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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