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953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係主張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審裁字第1520號裁定牴觸憲法,應屬無效,核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其聲請與憲訴法第39條規定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明誠
張瓊文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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