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聲請人聲請觀察勒戒前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且未將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之聲請書送達於聲請人,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作成111年度毒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前亦未通知聲請人開庭或至少使其得於裁定前提出書面以保障其陳述意見機會,自有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聽審權,不符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毒抗字第866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毒抗字第866號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