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933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所載,未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黃虹霞
詹森林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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