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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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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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93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31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02日
  • 聲請人
  • 高美玉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5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聲請人誤植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下稱系爭規定),對於訴訟費用之計算,係以原告對被告之求償金額為訴訟標的基礎,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且確定終局判決因適用系爭規定,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主張聲請人依系爭規定所負擔之訴訟費用不合理,且確定終局判決因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而屬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未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見解,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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