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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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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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913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2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01日
  • 聲請人
  • 紀慈航
  • 案由
    • 上列聲請人為退伍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50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退伍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50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0款、第3項、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3條及第5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主張略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90年8月13日入伍就讀國防醫學院醫學系時,並無此等申請提前退伍相關之系爭規定,嗣後修正與增訂系爭規定,聲請人可以選擇申請提前退伍,卻要面臨入伍時無法預見之賠償責任與賠償金額之計算,有違反法律保留、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之工作權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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