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91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5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01日
  • 聲請人
  • 黃益山
  • 案由
    •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查聲請人前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關於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6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於99年7月15日作成,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408次、第1527次會議決議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核聲請意旨所陳,仍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四、關於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 (二)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五、綜上,本庭爰依憲訴法第61條第2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