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2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部分,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23條及罪刑相當原則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如何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