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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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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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902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31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28日
  • 聲請人
  • 陳品安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關於其他身體隱私處之概念,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受違憲宣告。(二)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規定,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應受違憲宣告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規定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查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何一見解,於客觀上究有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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