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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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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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899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328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26日
  • 聲請人
  • 陸駿誠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之意旨,應得聲請再審,請求憲法法庭行文依法免除其刑及釋放聲請人等語。
      
    • 二、綜觀聲請人之整體聲請意旨,其真意應係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以此審查,合先敘明。
      
    • 三、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四、經查:(一)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91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二)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又並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是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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