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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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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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89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44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26日
  • 聲請人
  • 洪美麗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10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法令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10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法規範,有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工作權及生存權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以無理由駁回後,復提起上訴,末經前開最高法院裁定認其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而以不合法駁回其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就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確定終局判決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作成,聲請人持確定終局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6月21日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就此堪認確定終局判決係於本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 四、復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確定終局判決係於本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已如前述,聲請人於111年7月20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已逾越上開憲訴法規定之法定不變期間,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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