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為同一吸食毒品犯行受有罪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及強制戒治處分,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聲請人曾聲請再審,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駁回,不給予救濟,違反憲法。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下稱憲訴法)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收受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後,原得依法提起再抗告,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再抗告,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2項第7款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