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12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92號刑事裁定所表示對於衍生證據之權衡採證見解不一,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依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3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8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92號刑事裁定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12年2月14日始向本庭提出聲請,已逾越憲訴法第84條第3項所定之不變期間,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