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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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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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89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5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27日
  • 聲請人
  • 李世偉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8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符罪刑相當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其人身自由及生存權,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
      
    •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59條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81號刑事判決於民國111年5月5日寄存送達並依法於10日後生效,聲請人於112年3月3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已逾越憲訴法第59條第2項所規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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