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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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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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89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9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27日
  • 聲請人
  • 長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案由
    • 聲請人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47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廢棄原審判決,未經言詞辯論即自為判決,並在判決理由中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攻擊防禦方法未記載不可採之理由,以及逕行斟酌原審言詞辯論筆錄之陳述自為認定事實,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規定及正當法律程序。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利而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審查庭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均係聲請人以己見爭執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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