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檢察署99年執更字第122號執行指揮書(聲請人誤植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執更戊字第12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