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883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8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24日
  • 聲請人
  • 李瑞芳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22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2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並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22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2號民事裁定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依前開規定,應不受理其聲請。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