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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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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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857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20日
  • 聲請人
  • 梁寶城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9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考量行為人犯罪之行為態樣、毒品數量、獲利多寡等個案具體情形,一律以重刑論處,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於112年1月12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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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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