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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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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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85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48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20日
  • 聲請人
  • 陳文德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再字第12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民法第153條第1項及勞動基準法第11條等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至於人民之聲請應為法規範審查或該當裁判憲法審查,應依聲請人聲請書所載之內容客觀判斷當事人之真意以定之。
      
    • 二、本件聲請意旨係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再字第1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民法第153條第1項及勞動基準法第11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憲法審查。經核其聲請內容,均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牴觸憲法,而非針對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有所指摘,是應認其聲請目的,係聲請憲法法庭針對確定終局判決為裁判憲法審查,合先指明。
      
    • 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得於憲訴法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四、核聲請意旨係在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業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人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符。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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