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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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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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852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2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20日
  • 聲請人
  • 朱旺星
  • 案由
    • 聲請人為假釋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上字第8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監獄行刑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134條第1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確定 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其他要件者,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持系爭判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經111年審裁字第1379號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駁回在案。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憲訴法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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