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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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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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833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01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19日
  • 聲請人
  • 陳士原
  • 案由
    • 聲請人為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人民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者,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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