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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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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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83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24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19日
  • 聲請人
  • 林柏志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刑事判決(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32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一)與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後確定,則本件就系爭規定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應併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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