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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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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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878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1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18日
  • 聲請人
  • 陳柏舟
  • 案由
    • 聲請人為檢察官評鑑委員會112年2月16日法檢評字第11216501820號書函,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112年2月16日法檢評字第11216501820號書函(下稱系爭函文),違反憲法第14條、16條及第24條,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定有明文。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函文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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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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