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61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所適用之刑法第135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所成立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新聞稿、臺北市政府同日新聞稿(下併稱系爭新聞稿),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及同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因已依法定程序用盡救濟程序,是系爭判決一應為確定終局判決。惟其屬認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之判決,是本件聲請應就系爭判決二併予審酌。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507號裁定不受理,並送達聲請人在案。茲復行聲請,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另系爭新聞稿並非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仍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