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台興111非1867字第11199167461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定有明文。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