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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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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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87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740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18日
  • 聲請人
  • 黃振雄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196號(下稱系爭判決一)及104年度台上字第153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未適用刑法第257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及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均有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07號及103年度上訴字第53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及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或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四、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合先敘明。查系爭規定一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且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二及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前揭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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