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83號(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920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作成系爭判決二,聲請人依法尚得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卻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一及二均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