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881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32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18日
  • 聲請人
  • 陳柏舟
  • 案由
    •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60條第7款、第5款、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書並未記載據以為本件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該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亦未就此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