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56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12點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係行政規則,既非法律,亦非法規命令,卻得剝奪聲請人聲請複製電子卷證權利,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二)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所提出之主張,係執一己歧異之見解,並非系爭規定所定「酌情處理」之方式,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並侵害憲法第16條訴訟權。(三)確定終局裁定消極不適用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4條第1項及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12點第1款規定,影響裁判結果,牴觸憲法第80條法官獨立審判、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並侵害訴訟權等語。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規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定之裁判基礎,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見解於客觀上究有何侵害基本權利之處。是本件聲請,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