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85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81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17日
  • 聲請人
  • 甲○○
  • 案由
    • 聲請人因家暴殺人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家暴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1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8條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人主張略以: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之「情節最重大之罪」應本於限縮科處死刑之目的而為解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錯誤援用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對於兒童生命權保障之規定,用以擴張解釋「情節最重大之罪」之內涵,未考量個案情狀而判處聲請人死刑,係不當擴張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之適用,違反罪刑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上正當程序保障之權利。雖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61號刑事判決改判無期徒刑,但仍延續第一審判決論理之謬誤,而確定終局判決亦未予糾正,故均屬違憲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保障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僅係關於法院量刑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見解,客觀上有何悖離憲法之處,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