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解釋憲法,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48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及第39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次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或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